条例规定,若用户发现水表坏了,应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否则造成的水表用水量增加或水量无法计算的,该部分水费均由供水公司承担;对于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情况,供水单位按用户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
条例三审稿拟规定,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可对供水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此前规定的处罚额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