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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追缴将有标准 物业不能代收水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0-12  来源:《东南快报》  浏览次数:232
    本报讯 (记者 许才芳)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正在考虑修订《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稿)(简称《办法》),该《办法》一旦得到通过,将替代2000年实施的原政策,将有助于破解诸如窃水、转供水、私接乱改等乱象。
    改进1:追究偷水行为责任将有标准
    针对此前偷水行为难以定性和追究责任的情况,《办法》对用水不能根据水表计量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计量收费方法,尤其是对偷水行为,规定以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窃水时间的方法,来计算偷水量并追缴水费。
    改进2: 供水企业向最终用户收费
    原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以总表计量数额为依据,向所有用户收取费用(由物业企业负责向所有用户收缴水费再统一交给供水企业),总表与分表总和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用户共同承担。
    新的《办法》则规定新增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原则设计和建设供水设施,另外,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改进3:预留供水管道避免重复开挖
    《办法》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供水专项要求预留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新、改、扩建道路应同时规划公共供水管道,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或改造公共供水管道。
    改进4:24小时后要应急供水
    《办法》规定,供水企业抢修超过24小时仍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另外,供水企业应制定发生重大事故、不可抗力事件等各种情况的应急预案,设立供水管网设施应急抢修队伍和维修服务网点,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热线和紧急抢修抢险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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