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邵秉权) 山西省物价局近日下发《关于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适当调整吕梁市供水服务中心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10]32号),从3月15日起吕梁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开始执行新的水价标准。
该文件规定,对已完成“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工程改造,且具备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每人每月用水3立方米及以下,按2.20元/立方米收费,每人每月用水3-4.5立方米,按3.30元/立方米收费,每人每月用水4.5立方米以上,按4.40元/立方米收费;尚不具备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条件的居民用户,其用水价格为2.30元/立方米。此外,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业用水和特种用水仍按照分类水价标准执行,即行政事业用水3.70元/立方米,工商业用水4.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0元/立方米。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水价改革实行“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0号)精神,该文件规定,对火力发电、钢铁、纺织、化工、造纸、酿酒、炼焦、洗煤等行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工业企业,或上述行业的工业企业中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部分以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即:在当前工业用水价格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一倍;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加三倍;污染严重的企业在限制类、淘汰类水价的基础上加一倍。
另外,为推进“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全面实施,该文件还规定,从供水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每立方米提取0.10元,专项用于水表出户、庭院管网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