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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四区取用地表水拟按0.20元/立方米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7-14  来源:甘肃网  浏览次数:309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许可申请人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意见提出后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有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地区,可优先考虑使用再生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申请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的水资源费。 
    
    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工业、经营(含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同时,采矿用(排)水按照实际取(排)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25元/立方米,地下水0.40元/立方米。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5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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