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饮水中心)日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水利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疾控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旨在深入贯彻《供水条例》和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明确新阶段全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重点任务,加快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供水常态化工作,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经过“十四五”以来大力推动,我省农村供水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26年10月底,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规模化工程覆盖率分别达到98.5%、88.1%,82个县(市、区)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有关工作得到多方肯定。《若干措施》对标“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发展要求,提出分阶段推进的工作目标:到2030年,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至99%以上,规模化工程覆盖率达到90%以上,部分地区率先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若干措施》紧扣湖北实际,以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为实施路径,围绕工程建设与运行管护全链条,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5条措施。在构建现代化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方面,提出强化县域农村供水顶层谋划,分类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快节约集约发展,严格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控;在完善农村供水长效化运行管护机制方面,明确全力推动县域统管,加强供水水量水质保障,强化数智赋能,加强应急供水保障,持续巩固农村供水保障成果;在农村供水价格改革方面,推动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科学核算供水成本,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同时,《若干措施》明确加强工作和政策落实,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推动《若干措施》各项任务落地见效,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为全省支点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水安全保障和民生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