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水规范〔2026〕4号
各区水务局、市内六区节水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健全完善全市节水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平衡测试管理,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务局
2026年6月29日
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规范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地测试、统计和计算,根据水量平衡原理,分析查找出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并依法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节水主管部门考核的非生活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五条 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非生活用水户可以自行开展水平衡测试,也可以委托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六条 节水主管部门在确认非生活用水户在上一年度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后,五日内向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督促非生活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
依法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非生活用水户自收到开展水平衡测试的通知两个月内完成水平衡测试,并将完成的水平衡测试报告报节水主管部门。
第七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在完成水平衡测试三个月内依据水平衡测试报告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至节水主管部门。
节水主管部门在收到整改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节水主管部门及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对非生活用水户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第九条 水平衡测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
第十条 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平衡测试监督台账,对水平衡测试开展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区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前将上一年度的水平衡测试开展情况报送至市节水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31年6月30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