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是破解水资源紧缺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立足区情水情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将开展节水行动纳入“六个行动”进行部署,把节水作为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全面打响自治区节水攻坚战,坚决把水省下来、将水留下来、使水净起来、让水活起来。
7月24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47条,从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保障自治区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早在2012年,自治区就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节水促进处副处长王俊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治水兴水工作的深入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中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节水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全社会节水意识薄弱等问题开始不同程度显现,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为此,自治区水利厅于2023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于2025年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
《条例》首先明确了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据了解,自治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地表水主要依赖过境河流,本地河流多为季节性内流河,水量小且易断流;部分地区地下水超载问题突出。
面对严峻水情,《条例》规定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以水定绿,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城市、产业结构与规模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背景下,自治区通过立法形式将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霍雨佳介绍,“这一制度规定是解决自治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的关键之举,也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具体实践。”
为切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条例》明确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严格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并对相关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强化全产业链节水管理
记者了解到,针对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占比高、能源工业集中、生态用水需求量大等特点,此次《条例》修订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将近年来自治区在推进节水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制度化、规范化,针对不同领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节水关键措施,旨在加快各行各业用水由粗放向集约转变。
河套灌区位于自治区中西部,是黄河流域最大的灌区之一,被称为“塞外粮仓”。近年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指导河套灌区科学灌溉,秋浇用水量压减到10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升至0.490,实现了从“大水漫灌”向“精准灌溉”的转变。
在农业节水方面,《条例》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节水技术、节水灌溉、农村生活节水等多个维度,明确了农业节水措施,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引导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用水结构,推广高效节水农业生产方式,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同时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在工业节水方面,《条例》针对工业产业布局、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工业园区节水要求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工业节水措施,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升用水效率。同时,支持已建成的工业集聚区以节水为核心,推进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设步伐。
在生活节水方面,《条例》明确鼓励和引导家庭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回收利用净水器尾水等非饮用水,倡导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等节水生活方式。此外,《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农村牧区生活供水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以全面提升生活节水水平。
《条例》明确规定,城镇绿化应当选用与当地气候条件相适应的节水耐旱型植被,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禁止将地下水、自来水作为景观河、人工湖用水。违反规定的,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还将节水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节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提升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水平
当前,非常规水已经成为重要的补充水资源。数据显示,2024年,全区非常规水利用量达8.93亿立方米,其中再生水利用量6.83亿立方米,创历史新高。此次修订专门新增了“非常规水利用”章节,着重强调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的统一配置体系。
《条例》针对城乡公共和居民用水、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业等领域的非常规水利用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区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将再生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扩大非常规水利用规模,逐步以非常规水替代常规水,提升非常规水利用率。
同时,《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非常规水利用规划,并将非常规水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推进非常规水利用设施的建设。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蓄雨(雪)水利用,建设雨(雪)水滞留设施和集蓄利用设施,充分挖掘雨(雪)水资源的潜力。
“非常规水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些举措将有效缓解自治区水资源短缺的困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王俊说。
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条例》还明确提出通过市场化手段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明确节约的水资源可以进行用水权交易,鼓励地区间、取用水户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王俊向记者介绍,经过在黄河干流开展20年水权转让试点实践,自治区已经形成水资源“以工补农,以农哺工”的良性循环,全区黄河干流区域已累计转让4.98亿立方米黄河水,解决了300多个工业项目的用水指标问题,为约4000亿元工业增加值提供了水资源保障,水资源“增值空间”进一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