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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2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pdf.pdf

晋政办发〔2024〕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部署和《关于做好治水兴水大文章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着力推进我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加快推进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小型工程规范化,实现县域专业化管理全覆盖,最大程度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切实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到2025年,工程供水保障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水量、水质、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四项指标”持续稳定达标,全省规模化率达到45%,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24小时稳定供水,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力争达到1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到2027年,基本实现农村供水水源有保障、工程可持续、水价能承受、服务跟得上,全省规模化率达到55%,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5%,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24小时稳定供水,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率力争达到30%以上,全面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到2030年,从“水源”到“水龙头”安全可靠、保质保量、城乡融合的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基本构建,全省规模化率达到70%,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9%,全面实现农村24小时稳定供水,县域饮水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率达到80%,基本实现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均等化。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高质量工程体系

1.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坚持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结合山西省现代水网建设,以水网骨干工程引调水、水库水等地表水为主水源,建设或升级改造水厂,积极推进以城市、县城为中心的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全力实施城市管网向周边村镇延伸工程,能联网尽联网、能扩网尽扩网、能并网尽并网,同步加强城乡供水管理平台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运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2.大力推进集中供水规模化工程。对短期内难以实现城市管网延伸覆盖的村镇,因地制宜选择中小型水库、地下水等稳定可靠水源,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新建跨乡镇、联村连片规模化供水工程,或通过管网延伸、兼并整合小型水厂等措施,升级改造现有“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和规模较大的千人以上供水工程,稳定提高规模化率和供水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3.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短期内不能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供水范围的地区,以稳定现有工程为主,统一建设和提升标准,因地制宜实施小水库、塘坝、机井、蓄水池等水源建设,采取以大并小、小小联合、新建改造等措施,推进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单户自备井、旱井、水窖(窑)等供水工程,加强水量水质监测,适时应急供水,配套适用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推广户用型末端净化设备应用,提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健全高水平管护机制

4.推进县域统管。以县为单元,依托城市供水及规模化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组建或引进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公司或机构,对全县域农村供水工程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统一服务,开展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实现公司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提高从水源到农户的全链条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县政府)

5.强化运行管理。全面夯实农村供水县级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健全群众反映问题办理机制,压实属地办理责任。以县为单元,全面开展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推进县域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因地制宜搭建智慧化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工程水量、水质、水压等关键参数在线监测和重点环节自动控制和全过程监管。以“设施良好、管理规范、供水达标、水价合理、运行可靠”为重点,推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开展数字孪生农村供水工程试点建设。(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县政府)

6.形成合理水价。因地制宜推行农村供水阶梯水价制度和“两部制”水价,县级政府组织科学核定水价,实行分类水价,水利部门明确用水定额。建立合理水价补贴机制,农村饮水水价原则不超过县城居民饮水水价,对执行水价低于成本水价的部分,县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供水单位合理补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7.加强水费收缴。建立良性水费收缴机制,推行预付费用水制度,加快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或改造,推进农村用水以表计征、以量收费规范化发展,推动农村供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逐步实现终端用水户用水缴费,应收尽收,使水费收入成为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县政府)

(三)强化高标准水质保障

8.加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推进乡镇级及以上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牌设立、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水利部门强化饮用水水源上游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组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维护,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健委,各市县政府)

9.全面净化消毒。按照“应配尽配”原则,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安装,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配套消毒设施设备,按需配套净化设施设备,按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分散工程通过采取水源保护、常规户用型净化设施、一体化净水设备等处理措施,保障水质安全。全面规范净化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安全供水。(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10.提升检测能力。以县为单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新建或升级改造县级水质检测中心,配套完善水质检测设备,具备43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统筹配置专业水质检测人员,落实水质检测经费,建立水质巡检制度。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检测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县政府)

11.强化水质检测。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供水工程一日一检(常规9项),每季度检测43项;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污染源情况,采取差异化检测指标和频率,合理确定应检测指标项,至少一年两检;分散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合理确定样本量,适时抽检(比照千吨万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县政府)

(四)落实高效率应急响应

12.强化动态监测。紧盯偏远山区、山村窝铺等自然条件相对较差、居住分散等重点地区的脱贫人口和有致贫风险的重点人群,建立健全政府抓总、水利牵头、部门配合、乡村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在开展专项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实行月度常态化监测,精准识别用水困难户,必要时采取拉水送水等方式保障饮水安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13.做好应急供水。将农村供水应急保障纳入水旱灾害防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范围,健全完善县级农村供水应急预案,逐工程明确应急供水措施,合理布局应急取水点。落实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沟通协作,落实精准预报。组建应急供水队伍,储备应急保障物资,及时风险预警,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做好水源调度、物资调配、应急抢修、水质检测、拉水送水等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各市县政府)

14.建设备用水源。开展县级城乡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常规水源和备用水源互联互通、互补联供,构建多源供水系统。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工程覆盖后的小型工程受益区域,选择原有水量足、水质优的供水工程作为备用水源,定期进行维护,提升供水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住建厅,各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省级支持、市县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全面压实市、县、乡政府农村供水保障的主体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省级层面统筹做好政策引导、沟通协调、项目组织、业务指导等工作;市、县、乡政府落实第一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在项目立项、配套政策、项目实施、资金保障和使用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市县财政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通过中央及省级水利发展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入、专项债券资金、金融贷款、企业投资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财政结合项目规模及财力给予适当奖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集中供水规模化项目实施。

(三)注重人才科技支撑。聚焦农村供水共性和区域特性问题,鼓励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优势企业发挥科研人才技术优势,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研发探索适宜实用的供水设施设备和管理模式,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中推广应用。省、市、县三级落实专项经费,开展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相关培训,提升农村供水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四)从严监督考核。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加强过程管控,持续对项目进度、质量控制、资金使用等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在建项目按程序、依标准稳步实施。要将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项目纳入县域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将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市县实施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推动工作落实见效。

(五)广泛宣传引导。坚持节水优先,引导群众保护水资源、珍惜水资源,加大农村供水政策解读和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是商品、有偿用水意识,推动群众节水意识转化为节水行动。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员作用,定期走访,强化宣传,落实政策,协助基层水利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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