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84号),按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通知》(水节约〔2023〕245号)要求,于2023年12月6日至12月19日,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审核组,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进行审核。
现将自治区第八批审核拟通过的9个县向社会公示:喀什地区疏勒县、莎车县、英吉沙县、麦盖提县、叶城县、巴楚县;克州阿克陶县;巴州和静县;和田地区策勒县。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向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反馈。
受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5810829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