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是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2024年,国务院印发了《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776 号),明确高耗水工业企业的法律责任,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明确“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沿黄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黄河保护法要求,制订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管理要求和程序”。为深入推进甘肃省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打好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全面建立我省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我省省情、更为详细的《办法》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4年第776号)、《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4年修正)、《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等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5年3月,省节水办着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等法规政策为依据,启动编制《办法》。4月初,编制完成《办法》(初稿),我办组织召开了管理办法研讨会,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中旬,组织开展意见征求工作,重点面向全国节水办、黄河水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全省水利系统以及高耗水工业、服务业重点用水单位等征求意见,同时,通过我厅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5月中旬,通过省水利厅合法性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省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核,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审议稿)》。本办法自征求意见以来,共收集意见建议26条,其中采纳19条。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9条,对《节约用水条例》(国务院令第7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进行了全面落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一些关键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第1~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实施范围、适用范围、调整原则、基本原则、管理原则、使用范围等。明确实施范围为我省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并提出了相关行政分区名单。明确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执行最严定额原则以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第8~12条。明确用水单位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具体措施,通过水效对标、节水改造、规范管理、计量设施安装、用水台账管理等措施对标达标,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保障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
第13~14条。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的具体措施,将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的重要依据,组织开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指导和监督不达标用水单位整改。
第15~18条。明确了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违反办法的处置以及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建立监督机制。
第19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