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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7-01  浏览次数:16



甘政办发〔2025〕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用水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四条 计划用水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用水计划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的用水计划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地表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各供水水源确定的年度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条件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机构下达用水计划时,应当合理配置非常规水。

 

第二章 用水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登记内容一致。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 用水单位应结合用水定额、产品类型、生产规模、近年用水实际,科学合理测算用水计划建议。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提供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表(见附件)和本年度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用水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用水需求、用水水平及所采取的相关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用水计划建议表和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第三章 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与调整

 

第九条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各类节水措施落实情况等,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

用水定额未覆盖或覆盖不全的用水单位,可参考前1至3年平均用水效率、水平核定用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按照节水评价技术要求,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节水工艺、管理手段。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按照行业用水定额先进值核定其年度计划用水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计划用水管理,扩大非常规水利用规模。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计划的核定和下达工作,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报送相应流域管理机构。

新增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于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逾期不能下达用水计划的,经计划用水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对下达用水指标存在异议的,可书面提出复核请求,计划用水管理机构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核实答复,核实期间不停止对已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

第十二条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用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办理用水计划;逾期仍未办理的,按照用水单位所在行业先进用水水平核定其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 核定的用水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用水单位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应当向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交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调整月计划用水量的,应当重新报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水单位用水计划调整建议之日起15日内重新核定、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 因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等原因无法满足正常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应急用水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核减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量。重大旱情或者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解除后,应当即时恢复原用水状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建立计划用水单位年度用水台账,并实行计划用水动态管理。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用水计划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用水计划核定备案情况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管理责任人,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用水数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经市场监管部门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校准和维护,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用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其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核定用水量。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除无供水功能的水电站用水、抗旱应急用水外),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警示。

用水单位月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50%以上,或者年实际用水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30%以上的,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其开展水平衡测试,查找原因,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超计划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超用部分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并督促用水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管理机构应当适当核减其年计划用水总量:

(一)用水水平未满足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条件而不利用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_____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表附件


附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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