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全媒体记者王琴红、实习生陈德艳报道:从7月1日起,江西省的自然资源迎来了一位“法治卫士”——《江西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可不简单,它就像一位严格又专业的“管家”,专门盯着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确保它们不被破坏、能合理利用。
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涂迎九介绍,近年来,我省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资源安全底线,先后实施了一系列严打严管硬措施,全省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违法占地、非法采矿问题仍时有发生,自然资源保护质效有待提升。而且,我省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共同责任机制执行不畅,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现、线索移交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内容涵盖广泛,涉及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多个执行对象,职责部门繁多,横向上涉及自然资源在内的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纵向上还需要延伸到乡镇、街道等属地管理部门,“条块”交织,是自然资源监管中需要重点厘清的事项。
记者注意到,新出台的《条例》针对这些问题,开出了“良方”。在职责分工上,它给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等部门都明确了“责任田”。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矿产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紧盯农村宅基地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守护森林、草地、湿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则把控水资源和河道砂石管理。
不仅如此,县级以上政府还得牵好头,组织各部门建立联合会商、通报等机制,实现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标准互通、线索移送,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在监督检查方式上,《条例》也紧跟时代步伐。除了传统的巡查、抽查、暗访等方式,还强调了加强人工智能、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和共享,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此外,对于百姓关心的举报问题,《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自然资源督察。
根据《条例》,一旦发现问题,就下达督察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要是整改不到位,不仅会收到督办函,相关负责人还可能被约谈,甚至被追究责任。《条例》就像给地方政府戴上了“紧箍咒”,督促他们守好自然资源的底线。
从农田到山林,从地下矿产到潺潺流水,每一样都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乱占耕地建房、偷偷摸摸非法采矿……这些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今后没那么容易“蒙混过关了”。据悉,《条例》是在全国率先出台、全面涵盖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重要自然资源要素实施监督检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7月1日,《条例》实施,并废止《江西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