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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农村供水核心十问及制度方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09  浏览次数:931

导读

近年来,为解决农村供水安全,打赢扶贫攻坚战,同时也为了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各地陆续将《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调整为《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如福建、海南,而江苏、陕西则更早,在10年前就发布了《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也有一些省份,则推出了《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更加精细明确。笔者近日梳理了甘肃、福建、黑龙江、江苏、山东等11个省份的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包括《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从中总结了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10个核心问题,以及对应的从现有制度支撑角度的答案,以供业内相关主体交流参考。


 

来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作者:易座城


 


 


 


01


什么是农村供水,怎么界定?

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农村集中供水,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上一万人以下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未达到城镇供水标准的农村供水。农村分散供水指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地区通过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水源供水。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以上说明摘自于福建、甘肃山东和黑龙江等省市的城乡供水或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各地对农村供水的定义基本上相同,根据水源情况,细节表述可能略有不同。


 


 


02


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是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当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同时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可以清晰地看到,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03


农村供水设施的资金从哪里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投劳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群众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04


农村供水设施的所有权归谁?

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05


日常的维护管理应该由谁负责?费用谁来出?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具体管理工作。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对农村供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的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其维护、管理费在水费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社会投资、捐资的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由投资建设主体确定运行和维护方式。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水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农村公共供水运维管理倡导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理主体。鼓励专业化供水单位投资运营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06


农水供水工程能享受哪些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确保土地供应。

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按照国家和各省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

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的监测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增值税、所得税等。

各地明确了从用地、用电、水资源、监测费、税收等多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减免优惠。


 


 


07


农村供水入户部分该由谁建设,费用谁出?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农村居民收取管网配套费用。由社会投资建设的,应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管网配套费用。

供水单位应当安装质量合格的结算水表,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08


水质监测检测该由谁负责,费用谁来出?

县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定期对农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县区生态环境、供水、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

农村集中式供水饮用水年度水质检测费用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检;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应当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一次,并保存和公示检测报告。对于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无力委托检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09


农村供水的水价怎么定?

农村集中式供水按照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基本水价用于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单位的营运成本。同时对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

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乡镇集中供水、联村供水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单村供水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对农村供水直接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城市供水单位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应当按照城乡用水户终端水价大体一致的原则,酌情考虑农村管网的经营成本和水损,应当给予农村用水户一定优惠。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


 


 


10


如何规范农村用户的用水行为?

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或者供水单位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


 


 


11


如果水价达不到供水成本,怎么办?

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边远贫困山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经核准的供水价格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12


农村供水未来的方向在哪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供水、用水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设施和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建设,提高供水设施管理水平,改善供水用水质量和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对分散供水的农村地区,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并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指导,逐步减少分散供水。

从安徽、福建、广东、江苏、甘肃、山东、宁夏等省的供水管理办法,能看出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集中供水是主流趋势,分散供水将逐步取消。


 

目前,各省的农村供水条例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和出台,如《江西省农村供水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助于推动全省农村供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农村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海南省的《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也在审议当中,制定条例对确保全省城乡供水安全,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省高质量发展和自贸港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各地条例制度的出台,虽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农村供水多头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权属不明、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界定、维修养护困难等问题,但在落地过程中仍有很多实际问题有待解决,如社会资本的投资模式、价格制定、补贴机制、水费回收、后期专业维护等等。面对不断变化发展的农村社会经济环境,解决当前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投资、服务标准、长效机制等现实问题,对全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此背景下,E20环境平台•供水研究中心启动了《2020年城乡供水一体化报告》调研编写工作,该报告将包括政策分析、行业现状、典型案例及趋势预判等内容,试图能为推动供水协同发展,扎实推进农村供水安全提供参考与支撑。如果您已经探索出了有效的模式,欢迎您参与调研,提供典型案例的详细资料;如果您正在探索的路上,遇到了哪些落地难题,也欢迎您反馈给我们,我们整理成文后,将收录至《2020年城乡供水一体化报告》,该报告将于2020年第五届供水高峰论坛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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