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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9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638
第五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节约用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切实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相结合,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分级累进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节约用水规划、年度用水计划、用户用水定额、城市供水状况、用户用水情况,按月核定并下达非居民用户的用水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应当在上一年12月31日前下达。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确定用户用水定额。
第四十条 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计划指标,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已制定节水计划;
(二)已实施节水管理及技术措施;
(三)用水量未达到水表额定流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非居民用户实际用水量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依法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非居民用户对抄录的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的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节水型用水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提倡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市容卫生、洗车等行业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和其他非传统水资源。
宾馆、饭店、公共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洗车行等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套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第四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统计制度,加强节水统计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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