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的“使用期限”从其首次检定合格日期起算,“到期轮换”在操作层面上等同于“到期更换”,轮换下的水表不得再次安装用于贸易结算计量。
经首次检定合格,安装后即界定为“使用中水表”。规程第5.2.3条规定“使用中检查水表的最大允许误差为表4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2倍”,与国际建议0MLR49的相关要求一致,即使用中水表的示值误差要求不超过首次检定最大允许误差的2倍。
条款适用于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Q3不大于16m3/h,用于贸易结算的生活用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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