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导流坝、水下隧洞等。
本条例所称江河、湖泊,包括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导流坝、水下隧洞等。
本条例所称江河、湖泊,包括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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