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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民办民营水利工程水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04  来源:西安晚报  浏览次数:288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

  集中供水价格“自定”

  记者日前从省物价局了解到,《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9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其中规定,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 
 

  《办法》对全省范围国有(含国有控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作出规定。民办民营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村民集体兴办自用的集中供水价格由村民自治组织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水利工程供水以实行计量水价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确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和利润的原则确定。两部制水价具体实施范围和步骤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原颁布的《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记者徐欣然 实习生方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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