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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使用再生水免征水资源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2-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记者 马金  浏览次数:259
  江苏省物价局近日下发《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16项价格措施,以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等。
  《意见》提出,对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且列入省级重点项目的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予以减免、优惠;对于部分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企业,视具体情况减半或免征水资源费;同时,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由原来的八大类扩大到十大类,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标准。
  为积极推广再生水使用,《意见》提出要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对直接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对市政绿化及景观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按照《意见》,江苏将进一步完善排污费政策。例如,提高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按超标倍数征收超标排污费;完善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政策,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并适当提高试点城市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据了解,2009年南京、徐州作为试点城市开始征收扬尘排污费,并取得一定成效,今年上半年又增加了无锡、常州两个试点城市。“我们将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待政策完善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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