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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企业超额取水逾三成叫停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4-02  来源:新快报  浏览次数:254
    从4月1日起,广东各地开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对企业的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据悉,企业超额用水三成以上将被叫停并要求限期整改。
    据介绍,根据新标准,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须全部统一。同时,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耗能越高,它将要缴纳更高昂的水资源费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产品耗能指标若高于要求,水资源费将在其相应的分类收费标准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等行业则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企业的取用水定额将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超额取水,超出部分将“累进加价”,企业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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