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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缴水费要付违约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24  来源:杭州日报  浏览次数:267
    大家可能都有这样的经验,忘记缴水费,15天后会收到一张催缴单,除了要求补齐水费外,还要按照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不过今后,不按时缴水费,你要支付的就是违约金了。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请审议修改两项与水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改了缴纳水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文提出“用户应当按期缴纳水费。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提出验表申请,并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经城市供水企业催交无效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用户缴纳所欠水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法工委认为,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的行为,因此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通过供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约金的数量,不宜通过法规规定具体的滞纳金。
    而修改稿中对盗用、阻挠和干涉供水设施等行为,加大了惩处力度。
    比如,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规定除应补交水费外,处罚力度从原来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涨到“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修改后的条文则加大了保护的“苛刻”程度。
     修改后的条文提出,今后,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外,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再加一层“保护罩”——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万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在一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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