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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下月起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来源:宁波日报  浏览次数:325
  浙江省宁波市物价局11月26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与保护力度,经省物价局批准,宁波市将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

  此次调整的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范围为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宁波工业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的自来水用户(含专供宁波申洲针织有限公司)、转供水区域的自来水用户和宁波市区自备水用户。

  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为:非经营性用户、经营性的一般工商业用户、特种行业用户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80元;经营性用户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的工业用户由现行每立方米1.45元调整为2.60元;另外,属转供水区域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榭开发区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80元;其他转供水区域由现行每立方米0.45元调整为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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