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供水水质不达标,将追究供水企业、检测机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供水安全。供水企业不能按标准要求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不具备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能力的,应当按《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将水样送至广西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进行水质检测。各城市供水企业要每月向所在地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生水质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城市供水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公众对供水水质具有知情权。供水主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每年至少两次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城市供水水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本地区水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出现监管不到位、检测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分别追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