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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淮河流域县级市建污水厂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6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259
  为确保2008年年底前,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并运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稳步好转,日前,安徽下发通知,以奖代补淮河流域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对达标污水厂,每万吨污水处理能力原则上补助300万元。

  根据相关办法,补助标准为每万吨处理能力原则上补助300万元,计划分两次、各按150万元拨付。可申请第一次奖励的城市须已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或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已运行。同时制定了生活、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含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且综合平均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可申请第二次以奖代补资金的城市,其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须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考核目标要求;在建的污水处理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并连续稳定运行,达到省政府考核目标要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分别达到80%和40%以上。

  政府将对各地申报资金情况进行审核,但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违规申报和使用以奖代补资金的,已补助的资金省财政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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