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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市政公用业将派驻“公益董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0-25  来源:扬子晚报  浏览次数:439
  公益董事、公众参与、成本监管等一系列新制度即将在江苏省已实施市场化和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中推行,江苏省建设厅近日发布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管理的系列新规。据了解,这些监管新规在全国都是领先的。

  新规要求,市、县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该向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和公共交通等特许经营企业,委派公益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代表主管部门承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对城市污水厂、垃圾处理厂等特许经营企业,可以委派监督员,对企业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公益董事有权参加企业董事会,对企业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及经营活动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其主要职责是了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监督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和重大决策。监督员则有权随时进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公益董事或监督员的薪酬由委派单位支付,不得接受企业的宴请、馈赠,不得以公务名义到企业报销费用。公益董事或监督员在聘用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公用单位的服务直接牵涉到市民生活,为提高其服务质量,江苏省建设厅此次明确规定了在公用行业实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为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发布公众监管信息和监管结论,其中公用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意见处理情况公布周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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