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5日14时许,姚某伙同另一名中年妇女,骑三轮车来到南山区北环大道铜鼓路口往东方向辅道上,将两块雨水箅用手拉起,抬上三轮车,并用布和纸遮掩。在逃离现场时,被深圳市水务集团巡查工作人员发现,姚某被人赃并获,中年妇女脱逃。被盗的两块雨水箅属于南山区北环大道主干道通往沙河西路的辅道上的雨水箅。该路段交通流量大,雨水箅的缺失形成一个长1.5米、宽0.5米、深l米的坑洞,形成危险的陷阱,给过往车辆、行人造成危险。此外,雨水箅是收集雨水的重要市政设施。雨水箅的缺失会造成垃圾进入堵塞管道,暴雨不能畅通排放,进一步造成交通瘫痪的危险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目无国法,盗窃城市主要交通干线的道路设施,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