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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沙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9-08  浏览次数:17
 穗发改规字〔2026〕5号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沙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供水条例》《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南沙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州南沙粤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南沙水司”)在广州市南沙区供水范围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二、改革措施

  (一)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1.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已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执行阶梯水价。

  2.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级差,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水价的级差从1:1.5:2调整为1:1.5:3。

  3.调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第一阶梯水量为不超过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第二阶梯为21至27立方米/月·户(含27立方米),第三阶梯为超过27立方米/月·户的部分。

  4.完善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阶梯水价“一户多人口”政策自申报成功起次月执行,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逾期未办理续期手续的,按基础人口数4人计算阶梯水费。

  5.明确住宅公共用水分摊费用标准。为积极推动住宅项目配建户外供水设施维护工作,明确住宅公共用水分摊费用标准。住宅消防等公共用水量分摊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由供水企业实施分摊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南沙水司另文明确并抄报区水务局。

  (二)设置居民生活用水合表水价

  对于未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的105%执行合表水价。

  (三)配套改革措施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为及时、有效疏导刚性供水成本,建立与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联动的自来水价格机制。当水资源费(税)、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自来水价格按以下公式同向联动,具体由南沙水司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申请,经南沙区发展改革局核定并按定价权限和程序上报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联动;按照动态调整机制调整价格时,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水价联动调整额=

Σ ΔPi × Ti + Σ ΔRi × Si

×(1+税率)

计价水量

  说明:

  ①ΔPi表示各类原水价格标准调整额,即:调整后的原水价格-调整前的原水价格;Ti表示上年度各类原水采购量;ΔRi表示各类水资源费(税)标准调整额,即:调整后的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调整前的水资源费(税)征收标准;Si表示上年度各类水资源费(税)计缴水量基数。

  ②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的综合水平。

  ③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当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计价水量={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其中,上一年度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度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

  2.定期复核供水成本变化

  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价格监审与调整机制。每3年对南沙水司开展一次成本监审工作,当剔除原水价格、水资源费(税)因素后,供水成本相比上一轮监管周期波动幅度超过20%时,由南沙水司提出自来水价格调整书面建议,南沙区发展改革局结合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评估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启动调价工作,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累计幅度未达到20%时不调价,纳入下一自来水价格监管周期。下一轮以后各监管周期的供水成本波动幅度阈值,结合相应供水规划明确。

  (四)落实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户的单位用水量超出用水定额(通用值)或用水计划的,对超用部分实施累进加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含)以内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20%至40%(含)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部分,按分类用户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表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标准

序号

超定额用水量

加价标准

1

20%(含)以内的

100%

2

20%至40%(含)

200%

3

40%以上的

300%

备注:1.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或者一年向非居民用水单位下达一次月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用水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核定。

2.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出定额(计划)的用水费用=超过用水定额(计划)20%以内的水量×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价格×100%+(超过用水定额(计划)20%的水量-超过用水定额(计划)40%的水量)×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价格×200%+超过用水定额(计划)40%以上的水量×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价格×300%。

3.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或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前述两项费用不得重复计收。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用户具体适用超计划累进加价或超定额累进加价,按市、区水务局有关规定。

  三、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标准

  南沙区供水服务已整合完成,本着“同区、同网、同质、同服务、同价”的原则,各类用水价格按分类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大岗镇、东涌镇、榄核镇(以下统称“北部三镇”)取消原执行的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分类,统一改革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表2 南沙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每户每月21立方米及以下部分)

1.98

第二阶梯(每户每月21至27(含)立方米部分)

2.97

第三阶梯(每户每月27立方米以上部分)

5.94

合表水价

2.08

非居民生活用水

3.64

特种用水

20.00

备注:

1.表中所列为居民生活用水户用水人口4人及以下的阶梯水量基数,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第一、第二阶梯水量上限增加5立方米。超过第二阶梯上限值的,计入第三阶梯水量。

2.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其中,对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用水价格不调整,具体为: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3.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4.特种用水: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5.北部三镇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施分步调整,按通知与现行非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别(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价格的差额,分三阶段平均递增调整到位:第一阶段为2026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20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第二阶段为2027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20日(实施满一年),第三阶段为2028年9月20日后(实施满两年后)。以工业用水为例,北部三镇现行工业用水价格1.45元/立方米与非居民用水价格3.64元/立方米差额为2.19元/立方米,2026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20日调整为2.18元/立方米,2027年9月20日至2028年9月20日调整为2.91元/立方米,2028年9月20日后调整为3.64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参照此分步原则执行。

  四、优惠政策

  (一)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二)对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的用水按0.70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1.98元/立方米计收。

  (三)对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社工服务站、经批准由商业商务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项目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实施合表水价。

  (四)上述优惠政策调整的,依据国家、省、市最新规定执行。

  五、其他配套政策

  (一)南沙水司要积极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加大力度推进水表改造工作,实现供水企业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二)南沙水司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自来水调价前,还应公开监审周期内的经营及成本情况,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接受社会各方咨询,并做好咨询回复等相关工作。

  (三)南沙水司要挖潜增效,提高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落实相关成本规制,控制供水成本。每年向南沙区发展改革局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便及时开展政府制定价格后评估。

  六、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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