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海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于1998年颁布实施,2008年、2010年、2017年共进行了3次修正。生活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众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要求也日益提升。
(一)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提出“实施健康环境促进行动。到2022年和2030年,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202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监管部门职责变更,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等不一致。因疾控体系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现行规定中部分条款等与国家相关法律、规章、标准和规范不一致,如监管部门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为疾控部门;现行规定中的“卫生合格证”“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卫生许可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一致;2025年5月30日《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发布,对二次供水基本卫生要求、水箱(池)卫生要求、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水质检测要求等均提出新的要求,现行规定已不能适用新的要求;取消不合理的涉企收费和报告项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三)供水新模式监管缺失。近年来,现制现售水的供水方式在城市小区逐步普遍;使用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饮用的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模式在学校、候车(机)厅及部分公共场所和单位普遍使用,2024年三亚、白沙个别学校发生疑似介水传染病;近年来二次供水单位数量剧增,由2017年的1719家增加至6044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24家,且近两年因二次供水涉嫌导致诺如病毒等传染病传播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生活饮用水的投诉举报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日益重视。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等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部门职责。根据国家疾控体系改革的精神,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名称改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将“卫生防疫机构”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加强新型供水模式的监管。借鉴国家相关规定和部分省市的法规、规章,加强对现制现售饮用水等逐渐普遍使用的新型供水模式的监管,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把主管部门的新要求、新制度、新变化纳入法律制度层面。
(三)规范表述。保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表述一致,如将现行规定设定的“卫生合格证”改为“卫生许可证”,“饮用水供水设备及用品”改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将“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统称为“集中式供水”。同时对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最新的要求进行修改,如对二次供水水箱(池)人孔应设置盖(或者门)和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做好开启记录;对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水源的保护更加明确;明确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后,应进行水质检测。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删除现行规定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关于卫生防疫机构对水质检测频次和收费等条款,同时增加一条,明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今后将利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测,减少企业经济负担和减少监督检查频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五)结合海南实际,突出重点。根据本省高温、台风天气较多,对水质的影响较大的特点,结合《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相关要求,特别明确高温、台风等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对二次供水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