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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月底开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2-25  来源:泉州晚报  浏览次数:286
    福建省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时间敲定。12月30日起,正式委托自来水公司代征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代征。
  
    据了解,常住人口(独立租住户)、外来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同阶段的收费标准不同: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2012年元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元月起,常住人口(独立租住户)每户缴费标准分别为9元/月、12元/月、15元/月,外来暂住人口每人缴费标准分别为3元/月、4元/月、5元/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农贸市场采取水消费系数收取,分两个阶段征费: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2012年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缴费标准分别为0.35元/吨、0.42元/吨;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缴费标准分别为0.65元/吨、0.78元/吨,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缴费标准分别为0.75元/吨、0.90元/吨,农贸市场缴纳标准分别为2.22元/吨、2.66元/吨。此外,2008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2012年元月起,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纯净水加工厂等特殊用水群体的垃圾处理费,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征收,每吨(从垃圾运输到处置)分别为110元、130元。
  
    随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市区各小区现向居民征收的每月5.5元卫生费取消。已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物业管理小区,也需取消目前物业管理费中包含的生活垃圾收集费每月5.5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由区民政局在发放低保金时同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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