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⑴供水价格:按桂价格〔2010〕145号、北价格字〔2010〕47号文,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对五保户及孤寡老人用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给予实际用水量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免费优惠,对低保人群用户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给予实际用水量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免费优惠。
⑵按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文:“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月用水量小于35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一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户且小于50立方米/户(含本数)为第二阶梯水量;月用水量大于50立方米/户为第三阶梯水量。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⑶按北价格字〔2007〕65号文,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学校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北价格〔2015〕3号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养老机构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按北发改价格〔2022〕39号文,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托育机构按居民生活价格政策执行。
⑷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建筑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船只用水。
⑸特种用水:指特种服务用水。包括:洗车、生产纯净水、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足浴桑拿等用水。
⑹污水处理费(代收费):按北价格〔2017〕8号文,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咨询电话:0779-2290978。
⑺水资源费:按北水办〔2022〕183号文, 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执行。以后在下个征收周期采用动态征收的标准,根据地表水、地下水上个征收周期实际开采量,以核算后的加权平均单价为标准,结合上个征收周期实际征收单价,调整下个征收周期水资源费标准。咨询电话:0779-2067805。
⑻城市居民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费):按北政布〔2004〕5号和北价费字〔2004〕14号文,从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咨询电话:0779-2032919。
⑼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按北价格〔2019〕2号和北发改价格〔2019〕51号文,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分为两级:超计划(定额)10%-30%(含) 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超计划(定额)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2倍和3倍计收。非居民用水定额查询:http://180.142.131.3:6002/login(北海市计划用水管理系统),咨询电话:0779-2067805。
⑽服务热线及监督电话
供水服务热线:0779-3150000,价格监督: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