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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08  来源:吉林日报  浏览次数:349
    吉林省发改委、环保局等6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承担,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及未经具备甲级或一级资质咨询机构评估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办法”要求,各地要制定并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平均不低于0.80元/吨。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同时要加大征收力度,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并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开工3年内必须建成并投入运行,运行当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规模的60%,3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要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经处理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办法”指出,各级监察、发改、财政、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进展等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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