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供水新闻
 
供水新闻

从“有水喝”到“喝好水”——专家解读《供水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5-26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4
    《供水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城乡供水统筹管理。记者采访了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水利工程正高级工程师李连香,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问:目前我国农村供水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经过多年持续推进,我国已建成了世界上服务人口最多的农村供水体系,成为全球改善农村人口饮水状况力度最大的国家。截至2025年底,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6%,规模化供水率达到71%,农村供水格局正加速从“小型分散”向“规模集中”转变。

但同时也要认识到,进入新发展阶段,农村供水的突出矛盾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对照“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要求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部分地区水源不稳定,仍存在季节性缺水问题;早期建设的部分供水工程管网老化严重,存在跑冒滴漏问题;部分工程没有完善的净化、消毒设施或设备老化损坏,影响正常运行;尚未实现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区域小型供水工程依靠村级集体或农民自行管理,专业化管护水平低。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迫切需要从法治层面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

问:《条例》的正式实施,对农村供水安全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一是把农村供水纳入法治化保障。《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城乡供水统筹管理,从法治化层面保障城乡供水统筹发展,促进城乡供水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破解城乡二元供水结构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石。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地区小型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授权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二是推进城乡供水融合发展。促进城乡供水在规划布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标准统一、制度并轨、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十五五”期间,水利部将指导地方充分衔接国家骨干水网和省市县各级水网,推进农村供水管网与各级水网互联互通,提升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推进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全面加强农村供水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互联互通的供水格局,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目标到2030年,我国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达到78%。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在供水质量和服务上,与城市实现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

三是强化供水水源保障。《条例》实施对强化农村供水水源保障、从源头守护饮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破解农村供水水源单一、保障能力不足、应急储备薄弱等突出问题,推动实现多源互补、应急可备的稳定供水格局。在水源布局方面,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配置,要求单一水源供水地区必须建设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鼓励推进区域联网供水;推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水源保护区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水质监测预警与信息共享机制,全力保障水源水质达标。

问:在供水工程建设方面,《条例》有哪些新的定义或规定?

答:《条例》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村规模化供水”的定义,为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在工程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并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同时,《条例》全面强化了供水工程建设的质量管控。在原有“设计、施工”资质要求的基础上,将“勘察、监理”也纳入资质管理范围,要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首次对“隐蔽工程”的检查和记录作出专门规定,要求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依法检查,并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工程档案。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这些规定从资质准入、过程管控到竣工验收形成了完整闭环,为供水工程建设质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问:在供水管网维护和管理方面,《条例》提倡或建议采用什么模式?

答:《条例》提倡专业化、一体化的运维模式。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此作出了系统规定,要求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运行。同时明确鼓励采用数智化管理,要求供水单位通过管网更新改造、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工作中,积极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模式,以县域为单元,由专业化公司或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监测、运维和服务,实现以城带乡、以大带小。截至2025年底,全国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比例已达72%,目标到“十五五”期末达到90%。

问:在后期服务和应急处理方面,《条例》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是要求服务标准透明化,供水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开报装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二是要求服务便利化,通过营业网点、在线办理等多种渠道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要求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须及时答复。四是明确了连续供水义务,确需临时停水的,需提前24小时公告,影响较大的,还需要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在应急处理方面,《条例》专门设立了第六章,针对应急能力薄弱的问题,构建了全链条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是要求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供水单位都要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是明确了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供水单位采取抢修设施、升级改造处理工艺等措施。规模化供水依靠预案、管网调度,备用水源等工程措施保障,提升了供水系统在面对突发情况时的供水保障韧性与快速响应能力。

问:从法律层面如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确保《条例》在县级长期落地实施,最终实现何种目标?

答:《条例》把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具体、有力的处罚依据。坚持严约束、全覆盖、可执行、易操作,针对违法行为人、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等分别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等惩戒措施,以刚性法治守护群众用水安全与合法权益,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有力的法律武器。

《条例》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供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供水经营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等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协调联动与联合监管,确保《条例》在县级地方落地见效、长效实施。通过压实各方权责、强化全流程监管,最终达到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服务水平的立法目的,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供水条例》正以法治力量,推动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监管、同服务”。让农村群众喝上放心水,不仅是民生工程,更是法治承诺。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