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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明年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0-06  来源:中国滁州网  浏览次数:313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合肥、芜湖等外地经验,日前安徽省滁州市出台了《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滁州市将从明年元月一日起,向滁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同于目前各物业公司收取的居民卫生、保洁等经营性收费,该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运至中转站后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个人按户征收,对单位按按照在职职工人数、经营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将由滁州市物价局会同市市容管理局在广泛听取社会各届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为降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方便单位和个人缴费,《办法》在明确滁州市市容管理局作为该项费用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针对不同征收对象,确定由财政、规划、自来水公司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收。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一般由滁州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结合滁州市实际,《办法》规定,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学生、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家庭和城市特困户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将由滁州市市容管理局商民政、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制定。
  
    《办法》要求,滁州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每隔两年确定一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滁城中心城区建成区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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