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生活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拟由现行的3.05元/m3(自来水价2.0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污水处理费0.85元/m3)调整为3.45元/m3(自来水价2.4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元,污水处理费0.85元/m3),供水价格调整额度为0.40 元/m3。
2、对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 1:1.5:3的比例设置三级阶梯水价。每月用水量25m3(含)执行第一阶梯水价3.45元/m3,25m3以上至40m3(含)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4.65元/m3,超出40m3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8.25元/m3。
二、合表用户用水价格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自来水价格提高0.4元/m3执行,即3.85元/m3(自来水价2.8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污水处理费0.85元/m3)。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
拟由现行的4.50元/m3(自来水价3.1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污水处理费1.20元/m3)调整为4.80元/m3(自来水价3.4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污水处理费1.20元/m3),调价额度为0.30元/m3。
四、特种用水价格
现行6.30元/m3(自来水价4.8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污水处理费1.30元/m3)调整为6.80元/m3(自来水5.30元/m3,水资源费0.20元/m3、污水处理费1.30元/m3),供水价格调整额度为0.50元/m3。
五、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 〕75号)要求,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 超定额20%(含)以内的, 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加收部分不含附征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下同);超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征收; 超定额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征收。
六、对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优抚政策措施
对家庭人口超过5人(含5人)且用水没有超出居民生活用水内的,可持户口本到城市供水企业申报, 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5m3。
七、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抚政策措施
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供养证》的用水户,每月每户用水量在5m3以内的免收水费,超过5m3的部分按标准征收。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的用户,每月每户用水量在5m3以内的按2.6元/m3(按拟定调整水价到户价)执行,超过5m3以上部分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