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明确了再生水价格管理形式已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再生水供应企业可以根据用户对再生水水质的需求,为用户提供不同处理标准的再生水产品,并根据双方协商的价格向用户收取再生水水费。
为进一步明确再生水价格放开后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的征缴问题,《通知》也提出,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为确保再生水市场供应稳定,北京市水务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的指导;同时,为进一步鼓励再生水利用,《通知》明确了保障对消防、园林绿化、河湖生态等重点用水单位的再生水供应。
同时,为确保再生水价格“放而不乱”,再生水执行市场调节价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再生水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再生水领域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再生水市场秩序。为帮助市场主体尽快适应新的再生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北京市价格协会近期还发布了团体标准《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双方可根据指南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