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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7  来源:央广网  浏览次数:111
 9月22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出台的《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依据,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旨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动水资源开发利用。
 

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
据了解,《办法》共31条,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为基本框架,聚焦完善许可权限、减少用水户申请成本,强化征费管理等焦点问题,充分总结和借鉴海南省和其他省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管理经验与做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制度设计。
海南省水务厅党组书记钟鸣明介绍,《办法》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一是明确取水许可适用范围。规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拦、引、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是明确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规定海南省水务厅负责由水利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等7种情形的取水许可审批。除珠江水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负责的取水许可事项外,其他取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明确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不予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申请延续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许可量或者取水许可到期后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四是明确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
钟鸣明表示,《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利于从制度层面破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补齐管理制度短板,为在水资源管理领域推行“极简审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强化“宽审批、严保护”提供法治保障。下一步,海南省水务厅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性、技术性文件,确保《办法》高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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