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邵秉权) 7月9日,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68号),从7月份起,全市按用水类别开征城镇用水污水处理费。
《通知》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已正式运行的县(市),按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5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0.70元,企业及其他用水每立方米1元。对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不具备运行条件的县(市),居民生活用水暂缓征收。农村人畜饮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同时,《通知》要求各县市政府要鼓励各种洗车、市政、园林、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价格可根据污水处理企业的水处理能力,水质状况以及相应的用途,本着补偿成本、合理盈利、适当低于自来水价格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