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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拒缴城市污水处理费最高可罚3万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03  来源:长江商报  浏览次数:321
    从6月1日开始,湖北省内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单位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这是6月1日开始施行的《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作出的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该办法作出了严格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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