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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管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31  来源:海口日报  浏览次数:537
                  记者从省水务厅获悉,《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订,旨在加强我省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城乡供水,是指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条例》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7条。

  《条例》指出,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将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纳入项目总投资,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条例》明确了城乡供水实行分类水价管理。其中,城乡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条例》鼓励绿化、景观环境和其他公共用水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绿化用水应当采用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范围和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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