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明确,对已列入国家和河北省“十一五”规划中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尚未开工的,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要加快建设进度,同步完善配套管网。规划中未列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的县,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要加强运行管理,实行企业化运作。每年要对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