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
为加快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取水许可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借鉴有关省区的主要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先期征求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19年7月 5日至7月12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花脸稿等形式反馈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三、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规定,农村集体取用本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的、家庭生活等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办理取水许可,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取水许可证。从当前全省取水许可办理情况来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取水量较少的其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办理难点较多,急需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管理。
(一)组织起草该通知的主要依据
1、高效便民的原则。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八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2、水利部的相关规定。2008年3月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明确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各省成功实践。各省在实践中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省的水资源论证表,对年取水量较少的取用水户均采取了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办法。我省根据多年实践也采取了少量取水的用户可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做法。2014年6月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明确提出“年取用地下水10万立方米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均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该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明确申请主体
原则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45号 ),明确取水许可证申办主体为工程产权所有者。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不同的现状,拟将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按照五类情况分别办理:
一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该管理单位;
二是由乡镇、村组或乡镇、村组委托村民个人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所属乡镇、村委;
三是由农民用水协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该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四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本主管部门或相关科室、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是尚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限期明确管理主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定期限内(三个月以上)无法明确管理主体的,暂由县级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取水许可申请主体。无法明确管理主体的“千吨万人”(不含本数)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按照区域或项目统一办理一个总的取水许可证。
2、简化办理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扶贫工程,是水利部门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化解困难,提升效率,更好更快更方便地为群众办事,根据市县水利部门和取用水户的反映,主要打算:一是对于以区域或项目为单元编制过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水利部的有关通知精神,直接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二是补充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程序,对水资源税试点初期集中登记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未进行过水资源论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充填报水资源论证简表;未登记颁证的,直接填写简表,由审批机关审核。
在制定水资源论证简表方面,主要打算是立足于降低填写难度,达到取用水户可自行填写的目的。在原《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基础上,将其中专业性强、对用水影响较少的部分内容进行删减。比如:删除取水量年内分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退水水功能区名称及保护目标、编制依据、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地表水来水量及可供水量分析、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地下水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下水可开采量分析、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保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需要重点把关的禁采区取水、城市公共管网内取水、取退水布局合理性分析等10项内容。
3、简化其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办理程序
年取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办理程序执行。但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以及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非应急供水情况比较复杂性,不适用填报论证简表。
对年取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户适用简表,主要理由:
一是年取水3万立方米以下的,主要是单井取水,取水量小,且绝大部分为生活取水。对于单井取水,主要审核是否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是否在超采区;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取水量是否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这些内容审批机关完全可以准确把握并决定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要求。
二是取用地表水的取水户,大多是农业灌溉、城市公共供水和大型的工业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多分别在山丘区的生活用水。因用水量小,适应简表完全可以满足审批要求。
联 系 人:杨永生
联系电话:0371-65571274
电子邮箱:yys01@hnsl.gov.cn
附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办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为加快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等取水许可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借鉴有关省区的主要做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先期征求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时间
2019年7月 5日至7月12日
二、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意见、花脸稿等形式反馈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三、有关情况说明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规定,农村集体取用本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的、家庭生活等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办理取水许可,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取水许可证。从当前全省取水许可办理情况来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取水量较少的其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办理难点较多,急需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规范管理。
(一)组织起草该通知的主要依据
1、高效便民的原则。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八条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2、水利部的相关规定。2008年3月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明确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各省成功实践。各省在实践中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省的水资源论证表,对年取水量较少的取用水户均采取了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办法。我省根据多年实践也采取了少量取水的用户可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做法。2014年6月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水政资〔2014〕26号),明确提出“年取用地下水10万立方米或地表水2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对第三方用水无影响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均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该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明确申请主体
原则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45号 ),明确取水许可证申办主体为工程产权所有者。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不同的现状,拟将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按照五类情况分别办理:
一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该管理单位;
二是由乡镇、村组或乡镇、村组委托村民个人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所属乡镇、村委;
三是由农民用水协会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该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四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管理的,取水许可证申请主体为本主管部门或相关科室、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是尚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限期明确管理主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定期限内(三个月以上)无法明确管理主体的,暂由县级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取水许可申请主体。无法明确管理主体的“千吨万人”(不含本数)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按照区域或项目统一办理一个总的取水许可证。
2、简化办理程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投资建设的民心工程、扶贫工程,是水利部门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化解困难,提升效率,更好更快更方便地为群众办事,根据市县水利部门和取用水户的反映,主要打算:一是对于以区域或项目为单元编制过水资源论证报告的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水利部的有关通知精神,直接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二是补充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办理程序,对水资源税试点初期集中登记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未进行过水资源论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充填报水资源论证简表;未登记颁证的,直接填写简表,由审批机关审核。
在制定水资源论证简表方面,主要打算是立足于降低填写难度,达到取用水户可自行填写的目的。在原《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基础上,将其中专业性强、对用水影响较少的部分内容进行删减。比如:删除取水量年内分配、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浓度退水水功能区名称及保护目标、编制依据、分析范围与论证范围、地表水来水量及可供水量分析、取水可靠性和可行性分析、地下水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地下水可开采量分析、取水井布设的合理性分析、取水可靠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保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需要重点把关的禁采区取水、城市公共管网内取水、取退水布局合理性分析等10项内容。
3、简化其他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办理程序
年取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取水许可办理程序执行。但地热水、矿泉水、地温空调等特殊用水以及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非应急供水情况比较复杂性,不适用填报论证简表。
对年取地下水3万立方米以下或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户适用简表,主要理由:
一是年取水3万立方米以下的,主要是单井取水,取水量小,且绝大部分为生活取水。对于单井取水,主要审核是否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是否在超采区;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取水量是否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这些内容审批机关完全可以准确把握并决定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要求。
二是取用地表水的取水户,大多是农业灌溉、城市公共供水和大型的工业用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多分别在山丘区的生活用水。因用水量小,适应简表完全可以满足审批要求。
联 系 人:杨永生
联系电话:0371-65571274
电子邮箱:yys01@hnsl.gov.cn
2019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