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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水费被多收将获赔违约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12  来源:南京晨报  浏览次数:587
  今年4月起,南京市工商局剑指垄断行业“霸王条款”,从今年4月1日开始,南京开始实施《南京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南京市自来水公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将新版的自来水供用水合同送到了工商局进行“过堂”,日前,南京市工商局经过审查后,在网站上对新的《自来水总公司供用水合同》进行了公示。

  错收水费要赔违约金

  在新的合同中,市民成了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主体,合同有效期一年,如果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合同每次自动顺延一年。想随意“停水”?不行!合同规定,供水人应该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因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降压、停水和水质异常除外,如果是自来水公司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降压、停水的,应该提前24小时通知。如果因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0.5%的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自来水公司解释说,这里指的供水人责任包括因为自来水公司施工不当或者因自来水公司原因使得供水发生中断等等。个别市民有被多收水费的经历,现在,如果因为供水人抄错表而多收水费的,供水人不仅要退还,还要支付多收水费1%的违约金。市民张先生听说新合同后表示,虽然1%的违约金并不多,但起码表明了自来水公司的“诚意”,自己起码和自来水公司站在平等地位了。

  非法转供水将被罚款

  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个别市民将自己家的水龙头“借”给了洗车点。新版合同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人转供水;如果用水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第三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用水范围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齐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水费1%的违约金。目前,该合同已经在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公示,南京市民可以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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