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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资源税改试点工作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10  浏览次数:394

作为全国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河北省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我市积极响应,从组织人员、部署安排、取水许可、政策宣传等方面,进行具体安排,及早做好了费改税各项准备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财政、地税等部门紧密结合,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进展顺利,特别是非农用户实现了百分之百移交。全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展开,实现了水资源税的顺利开征,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水资源税改的意义

邯郸市的水资源总量约为16.7亿m,人均占有量191m,仅占全国人均水平的9%,全省人均水平的62%,是极度资源型缺水地区,也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为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用水户开征了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虽然对于遏制水源的肆意开采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效果并不显著。

以规范性、强制性更高的水资源税代替水资源费,是强化经济手段保护水资源作用,统筹、理顺税费关系的重要手段。相比于水资源费,水资源税的优越性体现在:一是税收的刚性可以确保水资源税按时足额地缴纳;二是有规范的征收主体;三是可以保证水资源税专款专用;四是水资源税改后,总额上交国库,只有一个征收与使用主体,杜绝了寻租空间。

鉴于我市水资源短缺、水污染、地下水过度开采、公民保护意识弱等多重问题,从资源保护的紧迫性和征收的可操作性来看,水资源应首先纳入征税范围。开征水资源税有利于用税收政策调节用水需求,缓解我市地下水超采严重问题。同时,利用税收的刚性手段,倒逼水资源节约利用。把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市场与税收联系起来,利用税收杠杆来有效遏止水资源超采。通过“清费立税”来理顺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体制保障。

二、水资源税改面临的问题1、水资源准确计量问题。水资源费实行从量计征,费改税后,水资源税则由地税部门“从价计征”。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具体的技术细节问题:如何保证不同用水类型的税负标准公平,如何准确监测计量实际取用水量以避免偷税漏税和多征税等,这对相关水资源量计量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当前水资源配置工程不足,各行业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率普遍较低,地下水开采信息化检测设施不完善,水资源监控能力体系建设还未形成,对水资源税的从量计征将造成一定的困难。

2、与地热水、矿泉水的区别对待问题。从供用水看,取水主要来自地表水、地下水,应将地表水、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以达到保护水资源的目的。此外,地层深层的地热水、矿泉水一般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不能作为饮用水,但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是宝贵的液态矿产资源,可单列出来,以促进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于地热水、矿泉水,存在水利部门与国土部门的管理之争,资源税应明确地热水、矿泉水属于水资源。《水法》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包含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地下水资源兼具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等。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文字层面及执行过程中能统一起来。

3、取水许可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水资源税改革是一项涉及工作量很大、很复杂的改革,水资源纳税人的积极配合需要一个过程,此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此工作需自上而下的大

力宣传,与严格要求,更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来保障此项工作正常推进。我市在办理取水许可证中存在了以下具体问题:一是100号文件虽然已经给予了很多优惠条件,但是对于个别县来说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涉县水电站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问题涉及到海委办证的16个,省厅办证的21个,正在与漳河上游管理局沟通;二是曲周、邱县、魏县等县存在着通知了用水单位,但是其积极性不高,既不申请也不办理,我们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三是少数企业等取用水户不属于简化手续的范围,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短时间难以实现规范。

4、集中供水调整水价的问题。市区及各县的自来水公司原来是代征水资源费,改税后需要物价部门出台将水资源税纳入水价的配套政策。各县的农村集中供水原来未征收水资源费,费改税后也应物价部门出台提高水价的文件,但由于没有省物价方面的文件政策,导致市、县级物价部门迟迟不能出台相关政策。

三、我市水资源税改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在河北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监管,规范取用水秩序。全面掌握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取水规模和计量设施等情况,确保应征尽征。要认真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在总量控制红线内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许可水量。加大取用水户计量设施的安装力度,重点推广在线监控计量设施,逐步实现在线监控。必要时,协调公安、财政、地税等部门,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取用水行为,规范取用水秩序。

2、强化管理,保障水资源管理经费开支。针对增收农业水资源税后,基层水资源管理工作量加大的事实,建议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专门出台意见,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充实人员,并确保人员和项目及管理经费保障。

3、统筹税费,建立健全水价改革机制。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省市分成比例拟定为65∶35。对于完成南水北调基金任务较好的市一刀切,会出现新的不公,建议按此比例上缴后,扣除我市定额上缴任务后,其余多交部分省给予资金返还,以支持和保障我市水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关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需要物价部门尽快出台调整水价相关政策的问题,建议省厅联系省发改委明确政策,便于市、县级物价部门调价工作。大力实施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城镇居民提高节水意识。

4、提高效率,加强节水能力建设。城镇供水企业要统筹考虑水价、利润等多方面因素,逐步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节水型城市”和“海绵城市”创建工作,着力提高雨水、再生水、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减少常规水使用量。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营改增”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的第二项税制改革任务,资源税全面改革意义重大。河北省试点水资源税改工作,担负着为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维护“探路”的任务。我市将把改革的力度和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积极稳妥地推进,进一步做好我市费改税的各项工作,确保水资源税改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水资源税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开及开征其他自然资源税奠定良好基础。   来源:邯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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