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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供水条例不该忽视市民利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4-11-01  来源:黑龙江日报  浏览次数:567

  近日省城一家媒体就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60号3单元居民吃水难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笔者发现这样的事情在哈尔滨已不是“新闻”,不是记者的报道有什么问题,而是这样的事情时时在哈尔滨发生:每户居民家里都装有水表,可是供水单位从不按居民家的水表,而是按单元的总表计量交水费,一来二去就会出现总表和单个水表对不上的情况,交费标准出现异议,进而产生矛盾,自来水公司解决矛盾的最后办法就是不管谁对谁错,给整个单元居民楼停水。

  按理在现代社会中,这种类似“株连”的解决问题办法必定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可是供水单位对这个办法却屡试不爽,而且说起来振振有词。经过记者的仔细了解才发现,这种“株连”式的惩罚措施果真是有法律依据的:1995年颁布的《哈尔滨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实行按进户总水表计量和水价标准收费……进户总水表与单元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单元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用户承担。

  问题的根源原来在这里!

  有了这个规定,居民家里的水表即成了摆设,一个单元中有一家不交水费,总水表的水费就要欠账,欠账太多供水单位就要按《条例》断水,整个单元的住户都要遭殃。受处罚的不仅有不交费的,而且还有大多数交费的,守法者的权益受到公然的侵犯。因此,在炎热的夏季或寒冷的冬天,出现一栋楼几十户居民长时间吃不上水的新闻报道就不足为奇了。令人悲哀的是,这种现象竟然是合法的!

  法规为何会伤害众多市民的利益?这类问题有其历史渊源,计划经济时期供水单位是行业管理部门,部门的规章制度在进入市场经济后摇身一变成为法规,而这些法规的制定更多体现的是供水单位的利益。而如今供水单位和城市居民是一种商品的供给和需求主体,按现代法治的精神,这类法律的制定和通过,必须要有所涉及利益者的参加和同意,这些法律才能具有合法性以及能被施行的条件,否则就是一方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优势侵害另一方的利益。

  说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供水单位的思路只有一个:安装IC卡水表。依据是IC卡水表计量准,可是接下来的问题是这四五百元一块的IC水表要让市民自己花钱买,坏了得自己花钱修。抛开供水部门在这场涉及千家万户消费中获得的利益不说,市民要提出这样的质疑,难道我上街买土豆,还得自己带秤吗?而且再好的水表也会与总表产生误差,如果体制不改,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还是“株连”吗?

  因此问题的根本还是《哈尔滨城市供水条例》,无论怎样,涉及到整个城市饮用水制度的制定,不能不体现千千万万用户的意见和声音,更不能让损害多数人利益的规定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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