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季佳莹)市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哈尔滨市供水条例》修订草案。草案提出,“以停止供水的方式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不合适”,“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外,都不应由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停水”。同时审议的还有《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
现状:一家不缴费 全楼都停水
修改:缴费不及时不再停水
现行的《哈尔滨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停止供水。”
据了解,由于我市未实行分户供水,供水企业采用停止供水的措施,往往不只针对未按时缴纳水费者,还牵连同单元或同楼的其他用户,侵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群众意见很大。
修订草案提出,用水是居民生活的最基本需求,以停止供水的方式对未按时缴纳水费等违法行为进行加重处罚不合适。应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将其修改为“除发生不可抗力或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外,都不应由任何机关以任何理由停水。”
现状:计量有误差 四邻来均摊
修改:用多少水缴多少费
现行的《哈尔滨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户总水表与单元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房屋产权所有者承担;单元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差量水费,由用户承担。”
据了解,由于管网老化等原因,总水表、单元表、分户表在水量计量上经常存在差量。以往在收缴水费时,单元表与分户表之间的差量水费都由用户均摊,多年来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同时也引发了供水单位与产权单位、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并导致物业企业与用户的矛盾,最终损害的是广大用户的利益。
修订草案提出,该条款内容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规定相抵触。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城市供水应当按照最终用户水表计量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