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政府了解到,从2003年首府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以来,由街道办事处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等单位由签订清运合同的清运队或清运公司征收,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征收,但收缴率不足30%。
从1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城市居民(含流动人口)以及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收代缴,但负责代收代缴的单位必须具有和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
7月1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政府了解到,从2003年首府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元以来,由街道办事处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等单位由签订清运合同的清运队或清运公司征收,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征收,但收缴率不足30%。
从1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的城市居民(含流动人口)以及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由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代收代缴,但负责代收代缴的单位必须具有和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签订的书面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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