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期,一些排污企业在发生污染事故、企业破产倒闭过程中,因故意推诿或无力赔偿损失而将责任转移给地方政府的情况不少。因此,克服“企业排污、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现象已是当务之急。
问题和不足
我国在环境突发性事故赔付补偿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法律法规不完善,震撼力不足。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环境污染赔付补偿办法,未建立合理的赔付补偿机制,相关行政、司法机构执行不力。
企业缺乏环境风险责任约束机制。排污企业缺乏环境安全“生命线”意识,缺乏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经济责任承诺和污染事故保证金,形成“污染无限,责任有限”的格局。
环境监管相对乏力,缺乏环境污染损失评估机制。新增项目排污总量往往突破区域环境容量警戒线;监测部门动态取样化验的项目、频率与环境管理定量化要求不相适应;相关部门对环境形势的预警分析和资源环境的损失评估与保障民生的基本要求不相适应。
对策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强化投入。
规范政府职能,强化企业责任。地方政府应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环境突发事件防范体系。在环境污染事件的角色定位上,地方政府应是环境风险预案制定者,应急处置领导者,赔付补偿协调者。排污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的法律规定,自觉承担赔付补偿责任。
规避环境风险,强化环境监管。健全法规政策体系。建议国家加快制定具体的污染赔付补偿办法,建立合理的赔付补偿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要进行生态化改造,坚决废止违反法律法规、干扰环境执法的“土政策”;加快推进战略环评。建议国家实施战略环评,地方政府要从区域整体和城市规划的层面进行环评,综合考虑整个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要适时提高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倒逼企业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