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廊坊市水务局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廊坊市开始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调整后的新标准为:市区直取地表水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50元/立方米;自备井水、地热水、矿泉水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县级直取地表水由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自备井水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地热水、矿泉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近日,记者从廊坊市水务局获悉,从2014年1月1日起廊坊市开始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调整后的新标准为:市区直取地表水由0.40元/立方米调整为0.50元/立方米;自备井水、地热水、矿泉水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县级直取地表水由0.20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自备井水由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地热水、矿泉水由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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