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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应覆盖“全成本”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8  来源:  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227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对此傅涛强调,《条例》的关键是要明确几方面责任关系: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政府和运营单位的关系;明确排水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衔接关系;明确污泥处理、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衔接问题。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条例》的出台,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杨向平表示,《条例》中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在政府与运营单位之间,政府始终是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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