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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水费房东不得加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1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无  浏览次数:260
        省物价局日前起草了《关于规范城中村和出租屋自来水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自来水属于政府定价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公布的水价和规定可分摊的合理水量损耗之外,向城中村用水户以及房屋承租人加价。省物价局表示,如果允许分摊损耗水量,是让承租人承担户内分表前的管网漏水、浪费用水甚至被偷用水的支出,这不利于体现公平、公正和权责对等原则。

  出租屋水费的结算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由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出租屋,出租人按政府公布的分类水价或实际缴费平均阶梯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二是城中村内尚未由自来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出租屋,出租人按该出租屋村内分表实际用水缴费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三是物业服务小区范围内的出租屋,房屋出租人按物业服务企业计收水费的实际单价乘以承租人在户内分表计量的实际用水量结算自来水费用。四是出租屋内未安装户内分表计量承租人实际用水量的,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计收自来水费用。五是既无户内分表计量承租人实际用水量的,也无租赁合同约定自来水费用计收方式的,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计收自来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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