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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设施维修拟以水表为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13  来源:半岛晨报  浏览次数:337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听取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内容关乎民生,指出了供水与用水的责任与义务,并详细给出无法正常计量时,计算水费的公式。
    定期发布供水公告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每六个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一次公共供水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公共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管网压力合格率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等。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达到更换年限的水表予以更换。水表未达到更换年限但是发生损坏或者计量失准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
    盗用公共供水最高罚5万
    关于用水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用户用水实行安装水表到户,按照计量的用水量收取水费。不同性质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水表计量。禁止转供公共供水,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浇灌田地、施工。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浇灌园林、冲刷车辆和机具。
    禁止实施下列违法用水行为:包括(一)在水表后(指水流方向)接管取水的;(二)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的;(三)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的;(四)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的;(五)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六)其他盗用公共供水的行为。其中,转供或者盗用公共供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无法正常计量 如何算水费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共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企业应当一至二个月抄录一次水表,抄录水表时应当发给用户水费交纳通知书。
    对于用水不能正常计量的,按照下列规定交纳水费:(一)水表自然损坏,按照用户前六个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纳;(二)用户违法用水,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按照技术推定交纳。技术推定的方法为: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每日盗水时间×盗水天数×用水价格。在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照不少于六个月不多于一年计算;餐饮、洗浴场所用户每日按十小时计算。
    供水设施维修有了明确说法
    关于争议较多的供水设施维修问题,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和有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水表、表井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指水流方向)设施由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二)使用公共供水无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中用户自行改动水表的,由供水企业维修至水表设计位置的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其余设施由房屋所有人负责。(三)自建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负责。(四)市政、园林、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自建筑物墙外一点五米至用户水表的部分,在维修过程中对房屋个别部位造成的损坏,由供水企业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一并列入维修费用中,维修费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划拨给供水企业。记者齐芳芳
    提醒供水用水条例等您提意见
    晨报讯(记者齐芳芳)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以听取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与建议。市民可在2月17日前,将意见与建议通过来函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来函请寄: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四号大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处
    ◎邮编:116011
    ◎电子信箱:dlrdfgw@126.com
    ◎联系电话(传真):0411-837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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